日期: 2026-10-26
点击量: 3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毒理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专职工作人员管理,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工作队伍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人事、社会组织管理规定,结合本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秘书处及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(含聘用人员)。
第三条 本会人事管理坚持党管人才、公开招聘、择优录用、依规考核、奖优罚劣的原则。
第二章 招聘与任用
第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、竞争择优。招聘计划由秘书长提出,经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定。
第五条 招聘坚持德才兼备,应聘人员应遵纪守法、品行端正,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、专业和工作能力。
第六条 与本会理事、监事及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人员,涉及录用、岗位安排时实行回避。
第三章 岗位与职责
第七条 本会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办公室、财务等岗位,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。
第八条 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任职须符合章程规定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要求,按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。
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履行岗位职责,服从工作安排,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。
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
第十条 本会建立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制度,实行岗位职责、工作实绩、民主测评相结合。
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等次,作为薪酬调整、评优评先、续聘解聘的依据。
第十二条 对工作实绩突出、为学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,按程序给予表彰奖励;对违反规章制度、给学会造成损失的人员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扣减绩效、解除聘用等处理。
第五章 薪酬与社会保险
第十三条 本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结合学会经费状况,合理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标准,薪酬方案经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定。
第十四条 本会依法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,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、福利待遇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。
第六章 培训与发展
第十六条 本会鼓励和支持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、继续教育,每年组织或安排参加培训不少于一次。
第十七条 培训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管理、财务管理、学会业务、公文写作、法律法规等;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。
第十八条 本会为工作人员成长发展创造条件,结合学会岗位需要和个人特长安排培养锻炼。
第七章 考勤与行为规范
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考勤管理制度,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,遵守办公秩序;因故请假按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,不得利用学会名义和资源谋取私利,不得从事与本会业务相冲突的经营活动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浙江省毒理学会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通过后施行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,按法律法规执行。